资助对象:1.在内地(祖国大陆)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;
2.在内地(祖国大陆)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(含普通高中、职业高中和中专、中技学校的学生);
3.在内地(祖国大陆)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(含普通高校本科生、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);
4.在内地学习、进修的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上述各类学生。
资助标准:1.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-600元(人民币,下同),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-800元;
2.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800-1200元;
3.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-6000元。
资助程序:1.凡既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,又无第五条情形的在校学生,均可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;
2.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。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,如实反映家庭情况,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;
3.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,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、盖章;
4.书面申请径寄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。
联系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
邮政编码:100816
联系电话:010-66097788
传真:010-66097755
资格确定:(一)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,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;
(二)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,视情况再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:
1.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;
2.请申请学生所在学:耸担
3.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;
4.委托中国教育报驻各地的记者进行实地核实;
5.委托各地的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;
6.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可靠人员进行核实;
7.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派员核实。
(三)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,提交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
特别说明:1.资助以学年为单位,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,可继续申请资助。
2.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: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;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;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(助)学金或减免学费的。